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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技术移民及商业类移民的过渡期规则最新修正
    2003-12-5  阅读266次

    
2003年12月1号, 加拿大移民暨公民部修改了于新法颁布之日起就开始实行的过渡期规则,作为对在旧法条件下的申请人的需求的回应.

这一变化将允许所有在2002年1月1日之前递交申请的技术和商业移民(包括独立技术移民, 自雇移民, 投资移民及企业家移民) 按照旧法进行审理.

新的二次审理方法将允许申请人的案件在旧法或者新法的甄选标准下进行再次审理, 这样的话将更加有利于移民计划的实施以及案件的处理.

如果某一申请人的申请在新法标准下被拒, 那么其申请将自动转到旧法标准下进行审理. 反之亦然.

这一新的规则不适用于各省的提名者以及魁北克省移民.



谁将受到影响?

以下各类申请将自动接受二次审理.

* 在2003年12月1日新的规则生效时仍然未决或依然处在审理状态的申请.

* 被加拿大联邦法院或最高法院驳回搁置的旧法条件下的申请.

以下各类必须在2005年1月1日之前重新递交申请, 否则将得不到二次审理.

* 在2002年1月1日到2003年11月30日之间撤消的申请.

* 在2003年3月31日到2003年6月20日之间在新法的过渡期要求生效的时期内被拒的申请.